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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稅務制度

元代賦稅制度

地稅和丁稅

元代的地稅和丁稅,在太宗時期規定每戶科粟二石,後以軍食不足,增為四石。繼定利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壹石,驅丁(亦稱驅口)五升,新戶丁、驅各半,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春土地之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元史·食貨誌》記載:“地稅,上田每畝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耶律楚材傳》記載:“至元十七年(1280)規定,全科戶每丁粟三石,驅丁粟壹石,半科戶每丁粟壹石。”

秋稅和夏稅

元初江南只收秋稅,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稅糧依宋貞例,輸米三分之壹,其余折輸綿、絹雜物。成宗元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稅。秋稅只令輸糧,夏稅則折收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均視糧數為差,糧壹石或輸鈔三貫,或輸二貫,或輸壹貫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絲料、包銀。“絲料”,是每戶出絲壹斤,以供國用。五戶出絲壹斤,以供諸王功臣沐浴之資。各驗其戶籍上下等級而征收。“包銀”,僅民科納六兩,半輸銀兩,半折輸顏色絲絹。以銀納稅,從此開始。

經理法

《元史·食貨誌》中說:“經界廢而有經理。魯之履畝,漢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稅少;弱者產去而稅存。非經理無以去其害。然經理之制,茍有不善,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有元謂之經理者,在宋曰經界,在金曰通檢推排。

《元史·食貨誌》中載有章閭對經理法的評說:“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折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欺舊名輸稅者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統治者,為了“稅入無隱,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經理法”,但是並未達到預期目的。延佑二年(1315),仁宗遂下詔廢止經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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