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
第二,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
2.具有相關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相關行業從業資格或者高等學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第1項、第二項,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第二項);
3.申請從事經驗型或者技能型司法鑒定的,應當具有10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和較強的專業技能(《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第三項,《司法部司法鑒定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第三項);
4.申請的司法鑒定業務,行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符合行業規定(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
5.擬執業機構已取得或正在申請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第5項);
6.身體健康,能夠滿足司法鑒定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2條第6項)。
7.無下列情形之壹:
(壹)因故意犯罪或者瀆職受過刑事處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
(二)被開除公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
(三)司法行政機關取消司法鑒定人註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
④ ?司法鑒定機構受到停業處罰,處罰期限未滿的(《司法部司法鑒定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
⑤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3條第5項);
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部《司法鑒定人註冊管理辦法》第13條第6項)。
8.申請事項屬於下列司法鑒定業務之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二條、第17條):
①法醫鑒定: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
②物證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痕跡鑒定;
(三)視聽資料鑒定:對記錄在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鑒定,對記錄的聲音、語言、人體、物品進行鑒定;
(四)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
三。需提交的材料清單
1,申請表;
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和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
3.近期二寸證件照壹張;
4.審計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申請材料必須同時提供原件和兩份復印件。
四。程序和持續時間
申請人應當通過擬執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市司法局將對鑒定人的個人情況進行考察,提出初審意見,期限為20天。
市司法局將申請材料報送省司法廳行政許可管理部門,由省司法廳行政許可管理部門在《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受理並作出準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書面通知司法鑒定機構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