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市場以註冊公司為主的背景下,合夥企業仍然在市場經濟中占據主要地位。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壹、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4.合夥人不再有法定人數;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在上述法律中,合夥人約定的合夥企業解散和終止的條件由法律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夥人約定的條件實際上是法定條件;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和終止的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和法定條件的具體體現,是合夥企業清算的法定情形。當下列客觀事實發生時,合夥企業也應進行清算:1。合夥企業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合夥人申請變更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2.合夥企業因經營困難無法繼續經營,處於自動關閉狀態超過六個月的;3.合夥企業因合並或者兼並被依法註銷;4.合夥企業被依法撤銷。二、合夥企業(1)有什麽特點?合夥關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即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設立的合夥企業破產,甲、乙雙方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賬戶清償甲、乙雙方所欠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換句話說,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都有約束力。所以更容易發生伴侶之間的糾紛。(4)物業* * *可用。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合夥人不得將合夥企業財產挪作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只分享部分利潤,無權分享合夥企業財產。(5)享受福利。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取得和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如有損失,也由合夥人承擔。利潤和虧損分配比例應當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也可以平均分攤。除非另有規定,以勞務作為資本的合夥人壹般不分擔虧損。第三,《合夥企業法》是否適用於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法》不適用於個人合夥。在目前的合夥形式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和個人合夥最大的區別就是合夥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建立夥伴關系的基礎。其次,他需要在工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法人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夥企業以《合夥企業法》為主,輔以《民法通則》。個人合夥不壹定要符合上述要求。只要合夥人之間存在合夥和協商,並且他們以實物或勞務出資。而且主要是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知道,合夥企業清算的條件包括: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所有合夥人決定解散等等。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所欠稅款和債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第九十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並於十五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合夥企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