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公積金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
城鄉建設、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計、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遵循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公積金中心運作、專戶存儲、金融監管的原則。第六條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現代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控制資金風險,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第二章繳存管理第八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本辦法實施前尚未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
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九條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第十條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的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員工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自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並入新設立賬戶。
原工作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舉報。經核實,公積金中心可根據職工提交的有效證明材料,直接為職工辦理賬戶轉移手續。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低於月平均工資的5%,不超過12%。每個年度,單位只能設定壹個繳存比例,可以逐步提高。個人存款比例與單位存款比例相同。第十二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的項目計算(即符合中央、省、市規定的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所有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第十三條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擬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上限和下限,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或者逾期繳納;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的,應當予以退還。逾期金額按照違約時的月繳存基數和比例計算。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有異議的,由公積金中心核實;仍未確認的,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條款。第十六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於或者低於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申請豁免,經所在單位核實後,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免稅的決定。第十七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職工再就業後,由原單位辦理解封、調動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