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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外國企業駐青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外國企業駐青代表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促進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技術合作,根據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國貿易商、制造廠商、貨運代理商、咨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駐青代表機構)。第三條 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委)負責駐青代表機構的綜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勞動、旅遊、稅務和海關、金融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經貿委做好駐青代表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第四條 駐青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審批機關核準的業務範圍從事有關活動,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外國企業對其設立的駐青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壹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章 審批登記管理第五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駐青代表機構,應當委托青島市外商投資服務中心或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作為承辦單位,由其向市經貿委報送有關證件和資料。第六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駐青代表機構,應當向市經貿委提交以下證件和資料:

(壹)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設立駐青代表機構的目的、駐青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和常駐代表的姓名、業務範圍、辦公地址、駐在期限、對華及本市經貿活動情況等;

(二)由該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對首席代表和常駐代表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載明被委任者的姓名、職務及授權權限、年限;

(三)由該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登記註冊機關或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登記註冊文件、開業的合法證書(副本);

(四)由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有資信證明書(正本);

(五)駐青代表機構的房屋使用證明;

(六)首席代表和常駐代表的個人簡歷、身份證件、照片。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董事會成員名單、組織章程。

船務、貨運代理公司申請設立駐青代表機構,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證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青島口岸專業貨運公司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書(副本)。第七條 市經貿委對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並及時通知該外國企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辦理審批手續,由駐青代表機構首席代表領取批準證書。第八條 申請設立駐青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駐青代表機構首席代表領取工商登記證書。

逾期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其批準證書自行失效,當事人應當向市經貿委繳回批準證書。第九條 外國企業駐青代表機構應當在領取工商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工商登記證書和代表證到市稅務、海關、金融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備案手續。第十條 駐青代表機構要求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當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並按以下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

(壹)變更機構名稱和業務範圍的,應當提交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申請書、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出具的有效註冊登記證書、業務情況報告;

(二)變更首席代表、常駐代表的,應當提交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申請書、授權書和代表個人簡歷及身份證件;

(三)變更地址的,應當提交由首席代表簽署並加蓋駐青代表機構印章的移址申請書、房屋使用證明。第十壹條 駐青代表機構應當在市經貿委批準其變更申請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及時將變更情況報稅務、公安、海關、金融等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駐青代表機構的批準證書有效期為3年,要求續延駐在期限的,須在期滿60日前向市經貿委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壹)駐青代表機構前3年業務活動報告;

(二)由外國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並加蓋企業印章的延期申請書;

(三)第六條第壹款(二)、(三)、(四)、(五)、(六)項所列的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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