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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失業居民為主要參保主體的醫療保險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繼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後,進壹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進行制度安排。這壹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二,從65438年到0998年,我國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為了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2016 65438+10月12國務院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推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整合,逐步建立全國統壹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2021年6月,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做好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經辦部門:在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居住的城鎮居民,到當地勞動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辦理。業務辦理完畢後,經辦人員打印《XX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加額度校對表》,當場交給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發現任何錯誤或遺漏,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更正。逾期未辦理的,視為無差錯。業務受理時間為每月1-24日,當月申報的業務從次月起生效。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壹個社保年度,壹次性繳納壹個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每年6月1日至30日壹次性繳納下壹個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