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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條件,個體工商戶交哪些稅

壹、青海個體戶核定征收的標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按次到增值稅發票代開點開具發票時,開票金額未達到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開票金額超過增值稅按次征收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開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0.5%。

二、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的個人應稅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0.5%征收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三、未達起征點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暫核定為0%。

二、青海個體工商戶交哪些稅

個體戶壹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壹、查賬征收。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壹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妳壹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

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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