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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屠宰稅征收若幹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屠宰或者收購運往國外的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等七種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人。第三條屠宰稅的適用稅率為3%。第四條屠宰稅按照應稅牲畜胴體重和計稅價格計算繳納,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定額。具體辦法由各州、地、市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第五條計稅價格,每年年初由州(地)、市政府參照上年收購價格或本地區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並予以公告。年內市場畜肉收購價格變動較大時可適當調整。第六條應稅牲畜應當在屠宰或者收購時繳納屠宰稅。

納稅人必須主動向牲畜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征收單位申報納稅。凡在收購過程中繳納的,屠宰時不再繳納屠宰稅。第七條屠宰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地處交通不便、稅務機關難以控制的邊遠地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牧)民委員會等單位代征代繳屠宰稅。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屠宰稅:

(壹)農牧民自給、自宰、自飼;

(二)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大耳、小二、聖祭三個節日宰殺自己的牛羊肉;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免征屠宰稅的。第九條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規定由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原(89)96號《青海省屠宰稅征收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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