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必須主動向牲畜交易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征收單位申報納稅。凡在收購過程中繳納的,屠宰時不再繳納屠宰稅。第七條屠宰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地處交通不便、稅務機關難以控制的邊遠地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牧)民委員會等單位代征代繳屠宰稅。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屠宰稅:
(壹)農牧民自給、自宰、自飼;
(二)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在大耳、小二、聖祭三個節日宰殺自己的牛羊肉;
(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免征屠宰稅的。第九條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本規定由青海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原(89)96號《青海省屠宰稅征收的若幹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