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2年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減免稅費負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6.符合條件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7.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8.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普惠金融發展
1.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2.金融機構農戶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4.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5.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6.公司農戶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公司農戶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8.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10.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1.賬簿印花稅減免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1.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扣減
2.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4.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5.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7.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二、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註意:是指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壹、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三、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麽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註意:是指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
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壹、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