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為保障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需求,為他們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養老保險自動生效。所謂“完全”的特征是工人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所謂“基本”,就是參加生產活動沒有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法定年齡限制是切實可行的措施。
同時,被保險人只能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相關手續;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喪葬補助金。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參保人員按照不同的繳費比例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