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合同結算方式和甲方提供的項目有區別嗎?

合同結算方式和甲方提供的項目有區別嗎?

清潔工人

保潔工主要是指廣大的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可以少抵扣進項稅。作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上遊供應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稅率征收,其稅負將過高,通過稅負轉嫁效應轉嫁給建築產業鏈下遊企業,不利於建築企業的健康發展,也不符合“只減不增”的稅制改革目標。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的增值稅政策壹直是業界關註的焦點。根據規定,無論新老項目,只要合同約定提供建築勞務的方式為結算工,作為勞務提供方的壹般納稅人就有權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適用的征收率為3%。

考慮到營業稅制度下“價稅分離”使得銷售額略低於營業額,勞務分包企業可以保證其稅負只減不增。下遊企業如果符合規定條件並取得專用發票,還可以抵扣3%的進項稅,這對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也有積極意義。

理論上,當甲方與乙方的比例達到壹定程度時,工程的承包商就變成了“以清承包商的方式提供施工服務”。因此,按照簡易計稅方法對甲方材料進行征稅和收款的規定,既符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又解決了甲方供貨這壹看似不可逾越的行業難題。從建築法規來看,法律並沒有禁止甲方的行為;

從行業實踐來看,甲方供貨的行為也是普遍現象。由於我國現行增值稅稅制不完善,適用於貨物的稅率高於適用於建築服務的稅率,而過去業內普遍存在的甲方供貨,在增值稅制度下突然成為工程承包商的“寵兒”。考慮到工程承包方和承包商的議價能力和談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當稅收籌劃”成為工程承包商非常關心的問題。

政策明確規定,工程承包方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向甲供工程提供施工服務。在不觸及行業法規、不直接糾正行業行為的情況下,政策制定者通過巧妙的頂層設計,給項目承包方戴上了“魔咒”。

試想,在承包方通過自行采購貨物獲得高額進項稅抵扣的同時,建築勞務對應的進項稅大幅降低,有效約束了承包方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承包方不僅包括施工單位,還包括總承包單位,所以總承包企業也要綜合權衡承包商與專業分包企業的協議。

舊項目實行簡易計稅方法,實際上是通過政策規定延長了建築企業的過渡期。從行業實際來看,長期以來,建築企業壹直執行營業稅,對增值稅不熟悉。如果壹刀切實行增值稅政策,企業的“遵從成本”將難以承受。

從增值稅的原理來說,銷項稅計算的依據是銷售額,建築業的銷售額與工程造價密切相關。目前我國建築產品價格的形成還沒有完全市場化,政府調整計價依據和企業投標報價需要壹個較長的過程。

規定允許老建築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的認定繼續遵循營業稅即總分包差額。考慮到建築企業的收入主要來源於老項目和壹定時期內的“價稅分離”,這壹政策既保證了建築企業稅負的減輕,也使企業適應增值稅壹般稅制的準備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範是指允許壹般納稅人在提供建築勞務時選擇計稅方法的情形。此外,壹般納稅人為新開工項目提供施工服務,合同未約定承包方與甲方條款的,只能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 上一篇:以青年感知為主題的演講
  • 下一篇:請問地稅局收稅範圍有哪些? 和稅務局有什麽區別呢?謝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