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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達稅發[2005]第107號,遼地稅所[1999]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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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大合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
迪達稅發[2005]107號
各基層局:
現將《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合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銷售包幹合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擴大企業銷售,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競爭力,規範銷售包幹費用稅前扣除,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遼寧省地方企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辦字[1999]第1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和按照規定審批的有關稅務機關。
第三條稅務機關審批銷售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買賣合同的提取
第四條凡在我市範圍內從事物資生產加工的工業企業,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實行銷售合同:
(壹)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良好的財務管理基礎,能夠正確核算產品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
(2)有專門的營銷機構,營銷人員相對穩定。
(3)去年加工產品產銷率達到80%。
(4)上年度應收賬款收款率達到80%。
虧損增加或利潤減少的企業,如無特殊原因,不得實行銷售合同制。
第五條實行銷售包幹的形式是包幹費用與產品銷售收入掛鉤(以實際還款金額為準)。出售總價合同的成本具體包括:
(壹)執行銷售合同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差旅費及其他與銷售業務有關的費用。
(2)納稅人支付的業務招待費。
第六條銷售包幹費用提取基數根據當年產品銷售收入預期確定;銷售包幹費用扣除基數按照納稅人當年實際產品銷售收入(不含退稅)加上以前年度收回的貨款(不含稅)計算確定。
第七條根據納稅人規模、產品銷售難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水平等因素,執行銷售合同的成本原則上應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的5%以內。對銷售國家、省、市名牌產品或在擴大市場的特殊時期需要提升地位的成長型企業,確需提高產品銷往其他城市比例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其當年銷售利潤率。
第八條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標準內,根據實際需要使用包幹費,在稅前據實扣除。凡退出使用的納稅人,年終壹次性費用未使用的余額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以達到下壹年度使用壹次性費用的標準。
第九條納稅人按規定使用的包幹費用中的工資和正常獎金隨核定的計稅工資渠道列支,其余費用在銷售費用項下列支;所有的壹次性費用也可以在銷售費用項下支付。
銷售人員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規定比例計算扣除。
第十條納稅人執行銷售包幹合同後,不得在銷售包幹費用之外收取業務招待費。
第十壹條實行包幹銷售的納稅人應當建立備查簿,記錄包幹費用的使用情況。未按規定設置工具書或工具書未能準確反映包幹費用使用情況的,下壹年度不得實行銷售包幹辦法。
第三章銷售合同的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執行銷售合同的納稅人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納稅人申請執行銷售合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銷售包幹費用申請表(附件);
(2)銷售合同方案;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五)上壹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當年實際產品銷售收入(不含退稅)加上以前年度已收回貨款(不含稅)未超過3%的,提取包幹費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超過3%至5%提取包幹費的,由市企業所得稅局審核,報主管局長批準;提取包幹費5%以上的,應當按審批程序報市執法局審批。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60日內完成審批。對不屬於同級審批權限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核,並於每年4月底前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銷售額包幹審批應於每年5月底前完成,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年6月15前將當年銷售額包幹審批情況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備案。
第十七條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市局或分局的審批決定,制作準予稅前扣除通知書或不予稅前扣除通知書壹式兩份,加蓋本機關公章,申請人壹份,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稽查局對轄區內選定的納稅人進行檢查時,發現實行銷售額包幹辦法的納稅人不符合銷售額包幹審批條件的。稽查局將相關情況上報市局企業所得稅處或政策法規處,市局相關部門責成相關區市縣地稅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實行總額銷售的納稅人的總額方案和費用進行認真審核,並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作出審批決定,超越權限作出的審批決定無效。對違反規定越權審批銷售合同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上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審批銷售合同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審批過程中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未按規定核定或分攤銷售包幹費用的,不予稅前扣除,調整納稅,並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或者從事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附件:銷售包幹費用申請表(略)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企業實行銷售費用相關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地稅所[1999]181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了全面開拓國內外市場,努力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省政府關於支持國有大型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通知》(遼〔1998〕45號)精神,現將遼寧省地方企業銷售費用執行中有關所得稅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壹、銷售費用包幹提取比例及幾項具體規定。
1.根據企業規模、產品銷售難度、銷售人員數量、經濟效益水平等因素,實行“銷售費用包幹”的成本原則上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的5%以內。對銷售省內名優產品、在省外銷售產品和承包省外工程項目確需提高提取比例的,按稅收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可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銷售利潤率。
2.對實行“銷售費用包幹”的企業,如果發生虧損或效益下降,年末“銷售費用包幹”提取比例應相應下調。
3.實行“銷售費用包幹”的企業銷售人員,不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4.實行定期定額征稅的企業,以及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禁止其發展的企業,不執行本辦法。
二、銷售費用包幹費的內容
1.“銷售費用包幹”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差旅費、業務洽談會議費、廣告費及其他與銷售業務有關的費用。
2.實行“銷售費用包幹”形式,由納稅人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自行決定,但“銷售費用包幹”支出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比例。
三、實行“銷售費用包幹”的審批程序。
1.實行“銷售費用包幹”辦法的納稅人,應於當年第壹季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銷售費用包幹審批表》,並附銷售人員與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2 .銷售費用包幹方案,市屬及市屬企業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沈陽、大連的省屬企業由省地稅局沈陽分局、大連分局審核並報省局審批,其他地市的省屬企業由所在地市審批。
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省局審批。“銷售費用包幹”方案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
3.《交鑰匙銷售費用審批表》壹式三份,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和審批稅務機關各存壹份備案。
四、實施《銷售費用合同》的監督管理。
實行“銷售費用包幹”辦法的納稅人,應建立“銷售費用包幹”管理辦法,嚴格監督費用支出,隨時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本辦法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