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題中情形雖然會計上不能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但稅法仍然應當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產生差異。因此,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無需進行調整。此外,題中開頭部分明確表明,“太湖公司”“所得稅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因此,會計上不確認遞延稅款,也就不涉及所謂的遞延稅款的調整。
此外,題中題目是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下的題目,在該準則(制度)下,所得稅核算可以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而題中提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下的會計科目,且新準則下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能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因此,新老準則(制度)兩者之間的會計核算是存在壹定的差異的,請註意。
關於補充問題。
對於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中少計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補交相應稅款,這壹點是毫無疑問的。而對於多計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的稅額,也是可以進行調整的。但由於匯算清繳工作已結束,相關調整手續較為復雜,實務中確實有納稅人放棄調整。因此,相關會計處理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同的所得稅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