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稅費下是設“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增值稅納稅調整”三個有關增值稅的二級明細科目,但“增值稅納稅調整”這個二級科目只適用於稅務局稽查或稅務局委托稅務師事務所發現的問題的調整,
如果是自查的,不應當通過“增值稅納稅調整”這個科目核算,而應當通過“應交增值稅”這個明細核算。
對於查補的增值稅,實際上是檢查中發現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存在調整事項,從而影響所屬期間的應納稅額,可以參按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國稅發[1998]44號)規定進行處理:
增值稅檢查後需要調整賬務,應設立“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稱新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稅務總局正在制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的具體辦法,在該辦法頒布之前,為保證新標準的順利執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工作暫按以下原則辦理:
1、現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的有關規定仍繼續執行。
2、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3、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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