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準確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依規依紀;
(壹)黨員、幹部有作風紀律苗頭性、傾向性或輕微違紀問題,或有壹般違紀問題但免予處分的,采用第壹種監督懲戒形式,按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被訓誡。
(二)對存在壹般違紀問題的黨員幹部,或者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但主動交代的黨員幹部,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式,按照規定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分別處理、停職檢查、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
(三)存在嚴重違紀問題的黨員幹部,或者嚴重違紀行為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第三種形式的監督紀律處分,同時建議依法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調整其享受的待遇。
(四)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黨員幹部,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取消其依法享受的待遇等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
黨的各級紀委要把自覺遵守紀律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定期開展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加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做到明紀、以案說法。
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政文化建設,營造崇尚廉潔、拒絕腐敗的氛圍。
根據形勢需要,圍繞維護黨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制定有關法規,嚴格執行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範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