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集合***有;集體所有權;國有企業
壹、集合***有概念的提出
壹般認為,大陸法系的***有分為按份***有和***同***有。按份***有來自於羅馬法的***有,表現出強烈的個人主義色彩。***同***有來自於日耳曼法的合有,與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相適應。日耳曼土地法中還有壹種總有制度,但“在當代各國民法中,已基本上不存在著作為壹項獨立的財產權的總有權制度。”[1]
學者認為,現代的***有觀念確立於近代法國大革命所奠定的個人主義法律原則[2]。現代***有觀念是以肯定每個人擁有平等獨立的人格為前提的。因為,***有是財產歸屬狀態的壹種形式,是兩個以上的多數主體對同壹客體物擁有所有權的壹種狀態。這就意味著現代***有觀念,首先是以承認每個人都享有所有權為前提的,而這就意味著對每個***有人人格的確認。
在英國法上,也存在著兩種形式的“***有”,它們分別被稱為***同***有和按份***有。在談及土地時,則使用***同租佃和按份租佃這樣的術語,但這是用來指自由保有地產所有人,與租賃法毫不相幹。它們之間的區別是,倘若壹個按份***有人或佃戶死亡,他的份額由其繼承人繼承,而不問有無遺囑存在;而***同***有佃戶死亡後,其份額自然地添加到其他的***同***有佃戶的份額中,這樣,當所有的***同***有佃戶都死去而只剩下壹人時,最後壹個活著的人就成為唯壹的所有人或佃戶。***同租佃關系或***同***有適宜於管理,而按份***有租佃或按份***有則適宜於受取財產利益。基於這種原因和其他原因,立法機關在1925年將對土地的按份***有租佃嚴格限制在衡平法權益之內[3]。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在所有權項下規定按份***有和***同***有。法典第二編“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第十六章“***有”第244條指出:歸兩人或幾人所有的財產,屬於他們***有。***有可以分為確定每個***有人份額的***有(按份***有)和不確定這種份額的***有(***同***有);財產的***有是按份***有,但法律規定了形成該財產***同***有的情況除外[4]。
這壹類型的***有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第壹,群體的***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有財產。第二,由於成員人數眾多,不可能每個人都參與財產的經營管理,根據法律或者合同對***有財產實行委托經營和管理。第三,全體成員對***有的整體財產不分份額的享有所有權,任何成員對於***有財產不存在明確的抑或潛在的份額。第四,權利的享有以某種身份為前提,該種身份依法律規定直接取得,喪失該種身份即喪失權利,不能主張對***有財產的分割。成員的死亡不導致對***有財產繼承權的產生。第五,成員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兩種:壹是通過民主方式參與***同體的決策;二是最終享受***有財產利益。
由此可見,該類型的***有不同於按份***有的地方主要在於,按份***有主要針對的是單壹物,***有人對公有物享有明確的份額,該種份額可以繼承可以轉讓;而該種***有針對的是集合財產,***有人對於集合財產不具有明確的份額,成員身份不可繼承和轉讓。集合***有的基本內涵是數人基於某種特定的身份,平等、永不分割地對財產整體所享有的所有權,其中若有***有人脫退或死亡,其權利便喪失並自然地添加於其他***有人的壹種***有權制度[5]。
二、集合***有概念提出的意義
(壹)完善了中國***有制度
長期以來,民法學中的***有理論研究只局限於按份***有和***同***有,甚至有人認為是“***有是糾紛之源”,建議在立法政策上盡可能地鼓勵單獨所有,盡可能性地避免***有的發生。然而,現代化的大生產不是壹個人的力量所能做到的,聯合多人的財力舉辦企業是經濟生活中的主流。用傳統的***有理論來解釋私有經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對於解釋公有制經濟則力不從心。集體***有概念的提出,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借鑒法制史上的類似制度,結合中國國情加以創造性的改造,對公有制實現的法律開展的探討開了壹條新路。
(二)集合***有概念的提出,體現了成員與***有財產之間的聯系
集“體”所有的概念強調的是整體,不是個體,從而給人以“只有整體才是重要的,成員只能被動地服從集體的安排”的印象。在客觀上也會導致國家權力對於集體組織的過度幹預,不利於培育社會的民主精神和自治理念。
三、集合***有的比較法參照
(壹)集合***有與越南民法典中的群體***有
《越南民法典》第234條規定:“群體***有的宗族、村、邑、鄉、宗教群眾和其他居民群體對用於滿足整個群體的合法***同利益目的按習慣形成的財產、群體成員貢獻、捐獻的財產、接受的贈給、整個群體的財產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來源的財產的所有。”“群體的各個成員根據協議或習慣,為了本群體的***同利益***同管理、使用、處分本群體的***同財產,但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群體的***同財產是不可分割的***有財產。[6]”
(二)集合***有與總有
總有“乃多數人所結合,但尚未形成法律人格之***同體,以團體組成員之資格而所有之形態。”其特征如下:第壹,為所有權質的分割。第二,所有權之管理權能,屬於村落團體,其管理或處分應得團體組成員會議之同意,或基於***同體規約多數決之。第三,所有權之用益權能,分屬團體組成中員(村落住民)。第四,基於團體組成員之資格而享有之權利,不得離開組成員資格而存在,其得喪變更與組成員之資格同其命運,故不具獨立財產權之性質,自不能讓與。第五,所有物無應有部分存在,不能請求分割。是日耳曼法上土地管理與利用的壹種法律形式[7]。
近來有學者參照總有的權利結構,提出了集體所有權實現形式的總同***有說。該種學說的大意是:總同***有是指村、村民小組、鄉等社區範圍的居民全體為實現其***同利益對屬於其集體所有的財產,***同為全面支配的權利。總同***有主體對總同***有財產享有管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總同***有權之實現,須依賴相關的權力組織、管理組織、監察組織及其職責分工與制衡機制[8]。
本文認為,所謂總同***有理論的目標是要確立集體成員在集體經濟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但是在上面的表述中我們看不到集體成員的作用。該作者也想利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監察權相分離的機制來重塑集體所有權實現的組織結構,其良苦用心可想而知。然而,中國集體所有權不是單純的財產權利,多數鄉村並不存在所謂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權的代表多數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來行使。這些機構負有行政職責,同時是個公法上的組織,其人員的任免雖然以基礎群眾自治為原則,但不能不受到上級政府的多重幹預,要進行標準的私法人改組是很困難的。
(三)集合***有與合作社所有
有人曾經提出,要用合作社的法律框架來改造現行集體所有權制度[9]。我們的集體經濟最初的目標模式確實是西方的合作社經濟。後來,因為國家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加上以俄為師,合作社經濟的目標改變為蘇聯式的集體農莊經濟。我們現在已經有了壹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情況千姿百態,怎麽可能用單壹的合作社法來加以規範呢?更重要的是,合作社本質上私有制的壹種表現形式,而集體所有權是公有制的壹種表現形式,二者在具體的方面還存在壹些重要差異。除非我們放棄集體所有權的壹些固有的特質,否則合作社不能作為集體所有權改革的目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