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寫方向壹致
指示和報告是下級機關寫給上級機關的,都屬於上層語言。
2.書寫規則是壹樣的
請求和報告是寫給上級的,不能抄給下級。上級部門負責人除外。
接到交辦事項後,不得以本機關的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也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的名義向上級機關報告。
發送。
3.表情是壹樣的。說明和報告要求用具體的事實和確鑿的數據描述,語言清晰,語氣良好。
身體。
4、文檔格式相同。
對於說明和報告,使用上述格式。《條例》第22條規定,“重要公文和
正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要求註明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有簽發人,簽發人是履行職責的主要負責人。
對上級負責和負責的重要標誌。
特殊情況下,如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公文報送時間比較。
時間緊的,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由分管工作的負責人或負責人簽發。
請示和匯報的區別:
寫作的不同目的
請示的目的是向上級請示和批準,需要上級批準,重點是提交。匯報就是向上級匯報。
作,反映情況,答復詢問,不需要上級機關答復的,重點報道。?
2.寫作時間不同
指示必須事先寫好,必須在上級作出明確指示和答復後才能執行。不允許邊做邊做。
請示,不能“先行動”。報告壹般寫在事後或階段工作完成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
“事前請示”“事後匯報”。
3.內容不壹樣
報告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題性的,內容廣泛,篇幅相對較長。請示應該是壹篇,篇幅壹般較短。?
4.不同的寫作重點
批示和報告都需要陳述情況,但報告的重點是匯報情況,批示不能包含;請求書中陳述的情況只作為請求的理由,篇幅要小,重點要放在請求上。
5.不同的結尾術語
請示往往以“不行,請批示”、“請批準”、“請回復”結尾。因為報告不需要審批,壹般以“本報告”和“特此報告”結尾。。
6.需要不同的音符。
請示應在附註中註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主要是便於上級機關在審批請示時了解有關情況或要求補充有關材料。因此,標註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碼是請示的特殊要求,而不是報告的特殊要求。
7、主要交付對象不同
指令只能發給壹個直接上級機關,不能發給多頭多級。報告有時可以由多個負責人發送,例如緊急需求。
當上級部門盡快知道的時候。
8.治療方法不同。
請求屬於辦公室的,受理機關必須及時處理,限期批示,給予明確答復;對於不宜直接批示的請示,可責成下級機關修改後再行上報;對於未獲批準的請示,上級機關也可以用備忘錄的方式答復。舉報屬於閱件,收件人壹般不回復。
擴展數據:
將說明與報告混合的原因
1,文體原因
在日常工作中,每當需要上級解決問題時,通常習慣說“打個報告”,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有人說“寫請求”。這其實是壹個涉及語言學的問題。根據文體特征,詞可以分為壹般詞和特殊詞、口頭詞和書面詞。
2.歷史原因
1951國務院9月29日發布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中,沒有請示的語言,只有報告的語言,暫行辦法規定,向上級陳述或者請示應當使用報告。匯報是匯報,請示問題也是匯報。也就是這個時候“給個報告”這句口頭禪開始流行。
3.實際原因
有評論認為,請求書中只能寫請示的理由和依據,不能寫明請求的事項;報告只能陳述情況,匯報工作,不能提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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