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7號)的有關規定:
(壹)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9萬元按季繳納),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1.小微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每月免征額為3萬元。小微企業按季申報納稅的,每季度免征額為9萬元。
二。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要求:
1.小微企業是指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2.核算不全是指增值稅的銷項稅、進項稅和應納稅額不能正確核算。
擴展數據
1.所謂的季度發票不到9萬元。此發票為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可以理解為小規模納稅人壹個季度開具普通發票不超過9萬張,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開票:普通發票+專用發票>;9萬,要全額繳納增值稅。比如普通發票3萬元,專用發票7萬元,應交增值稅= (3萬+7萬)/1.03 * 3% = 2912.62。
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開票:普通發票+專用發票
4.小規模季度開票:普通發票> 9萬,需要全額繳納增值稅。比如季度開票:普通發票120000,季度應交增值稅=(120000/1.03)* 3% = 3495.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征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