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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報關專業章去什麽地方辦理?

報關專用章都是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的。各地海關也有響應的規章制度,以北京為例:

北京海關公告2006年第6號

2006-08-09

中華人民***和國北京海關

公 告

2006年 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署令〔2005〕127號),為加強對報關單位的管理,方便企業辦理海關業務,現將本關區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辦理報關單位延期和變更

2005年5月31日前註冊的報關企業(原專業和代理報關企業),申請延期、變更、異地分支機構註冊等項目,繼續由企業管理處負責辦理;2005年6月1日後批準設立的報關企業,辦理上述項目,由各屬地海關受理。

企業申請行政許可變更,涉及名稱、地址、性質等項目變更的,接受屬地海關下場核查。

申請辦理報關企業有關項目相關表格,企業可登陸北京海關互聯網門戶網站(網址:/)“相關下載”欄目下載。

二、 辦理加工生產企業註冊登記

從2006年8月10日起,北京海關對加工生產企業註冊按註冊地海關劃分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加工生產企業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後,須申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的,應先按加工廠管理規定辦結相關手續後註銷加工廠編號,方可進行《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加工生產企業註冊須知詳見附件1。

三、報關專用章使用

北京海關對本關區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及異地在京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已進行換發《海關註冊登記證書》和新報關專用章備案工作。2006年8月10日起,企業啟用新報關專用章辦理進出口業務,舊章使用日期截止為2006年10月10日,各報關單位應將舊報關專用章繳回註冊地海關。

異地在京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自2006年8月10日起使用本關區10位編碼和新報關專用章開展報關業務,逾期現場海關不再受理異地報關企業使用舊編碼開展報關業務。

報關企業新報關專用章只能在北京關區劃定口岸、業務監管集中地海關範圍內使用。本關區口岸地或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的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壹)首都機場海關:使用機場快件、空港園區、機場庫區、出口庫區報關專用章;

新增加三個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使用機場單證、京信、機場旅檢報關專用章;

(二)中關村海關:使用中關村報關專用章;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關:使用開發區報關專用章;

(四)現場業務壹處:使用壹處報關專用章;

(五)現場業務二處:使用二處報關專用章;

(六)朝陽辦事處:使用朝陽口岸報關專用章;

(七)郵局辦事處:使用郵辦報關專用章;

(八)平谷辦事處:使用平辦報關專用章;

(九)順義辦事處:使用順辦報關專用章;

(十)車站辦事處:使用車辦報關專用章(只限豐臺口岸使用);

新增“東郊”(東郊車站)壹處海關業務集中監管地報關專用章,企業可在東郊車站開展報關業務。

對首都機場海關和車站辦事處新增的海關業務集中監管地,企業可根據業務需求情況向註冊地海關申請報關專用章備案,其中2005年5月31日之前註冊的報關企業繼續由企業管理處辦理報關專用章備案手續。

四、辦理臨時號註冊

(壹)臨時註冊編碼僅限於科研機構、院校、事業單位、軍事機構進出口非貿易性質物品時使用。對已註冊登記的報關單位不再給予臨時註冊編碼。

(二)首都機場海關、中關村海關、開發區海關、朝陽辦事處、郵局辦事處、車站辦事處、平谷辦事處、順義辦事處、現場業務壹處,根據上述單位進出口非貿物品的需要可給予有效期為7天的臨時號。

(三)符合臨時號申請條件的單位,且每年多批次進出口非貿物品的可向企業管理處申請長期臨時號,長期臨時號有效期為1年。

臨時號申請材料詳見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加工生產企業備案註冊須知

2.申請臨時註冊登記單位須知

二○○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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