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暫住證已經被暫停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的程序為:壹是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原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二,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三是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企業、建築工地,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流動人口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住址、公民身份證號、服務地、聯系方式等,並申領居住證清單。四、提交兩張居住證專用照片,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館拍攝。具體政策可能因地而異,但總的來說就是以上步驟。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律客觀性: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