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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口貨物單證哪些要備案?

有關備案單證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後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註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壹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擴展資料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

壹、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五、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註銷申請表》(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後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註銷。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註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註銷認定後,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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