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被撤銷或者其他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情形,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公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納稅人因經營場所、住所變更而變更主管國稅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變更或者註銷工商登記前,或者經營場所、住所變更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應當自遷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自遷入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其手續和手續按工商登記辦理。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報報告。
(二)註銷登記的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交驗原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已登記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以及國稅機關核發的其他憑證。
(三)註銷登記的程序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索取註銷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並根據表中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印章,自收到註銷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準後,報主管國稅機關核準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