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05 08:13:58 沈陽網
為什麽要委托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
根據《關於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籌備金)若幹規定>的通知》和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市地稅局為工會經費代收主體的批復》(沈政〔2007〕16號)及《關於印發<沈陽市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實施辦法>的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為我市工會經費代收主體,依法行使登記、申報、征收、檢查、清理欠費等職權。凡按規定應繳納工會經費的單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由地稅機關代收,壹是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強化全社會依法繳納工會經費的意識,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和維權工作;二是有利於工會經費收繳工作的規範運作,提高工會經費征繳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方便各繳費單位在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時壹並繳納工會經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於各級工會組織活動開展,從而較好地發揮工會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以下簡稱工會經費)繳納的法律依據及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
2、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規定:“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籌備金”。
地稅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範圍?
沈陽市行政域內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除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外)、工會經費實行屬地管理的中央直屬在沈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繳納工會籌備金。
個體工商戶暫不納入工會經費地稅代收範圍。
工會經費的繳費義務人為繳費單位。
工會經費計繳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工會經費以“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全部職工”是指:在各繳費單位中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
“工資總額”是指:各繳費單位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我市上年月社會平均工資乘以單位職工總數為月繳費基數。
上月未發工資的,繳費單位仍要履行申報義務,當月工會經費的繳費基數、應繳費額為零;繳費單位補發職工工資時,應補繳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屬沈陽市所轄繳費單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經費。
未建會的繳費單位均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籌備金。
全國、省產業工會所屬的基層建會單位按沈陽市工會分成比例繳納工會經費。其中:金融保險、郵政、電信、移動、鐵路等產業分成比例為10%,電業產業為13%,煤礦產業為23%,沈陽造幣廠為15%。此類繳費單位應持由市總工會審批的《國家、省產業工會所屬的基層建會單位審批表》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繳費登記,申報繳費。
繳費單位應何時到地稅機關辦理繳費登記和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月末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工會經費繳費登記。
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工會經費繳費登記。
繳費單位的繳費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機關和工會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繳費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必須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
繳費單位因自然災害、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按期辦理申報繳費手續的,可以延期辦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及時補辦。
工會經費的申報繳納有哪些程序?
繳費單位應以貨幣形式繳納工會經費。
繳費單位以銀行劃轉方式繳納工會經費的,辦理申報經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後,由地稅機關填開《遼寧省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繳費單位持該專用繳款書通過開戶行將其應繳工會經費繳入沈陽市總工會的工會經費集中戶。
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工會經費的如何處理?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工會經費的,由地稅機關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以外,按欠繳總額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繳納工會經費的票據如何管理使用?《關於遼寧省總工會申請使用工會經費代收專用票據的復函》(沈銀函〔2006〕30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遼寧省工會經費由稅務部門代收辦理結算業務時,使用《遼寧省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該憑證由遼寧省總工會統壹監制、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印制,用於工會經費(籌備金)款項結算。原用於工會經費收繳的《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繳款書》繼續使用。專用票據的填開、領用、保管、報結比照稅收票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機制如何確立?
工會組織和地稅機關依法對繳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工會經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工會組織和地稅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繳費單位應留成部分的工會經費如何返還?
繳費單位工會應留成部分的工會經費由市總工會負責返還。繳費單位工會尚未建立工會經費專用賬戶的,其應留成經費待建立工會經費專用賬戶後再由市總工會返還。
繳納工會籌備金的單位,其工會籌備金全額繳入市總工會經費集中戶,市總工會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工會經費的用途是什麽?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條款規定:工會經費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工會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具體可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建設職工之家,開展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調解,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用於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各種會議,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等費用;還可以用於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單位的必要的補助支出。全市性的大型活動,特困企業、特困職工的救助,送溫暖,法律援助等各類費用。
建立工會組織的條件?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壹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對會員人數少於幹革命十五人的單位,可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工會主席壹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會員人數少於十人的,可以建立工會分會或工會小組,參加按區域或行業建立的聯合基層工會,也可參加鄉鎮、街道、社區工會。
基層工會組建工作程序
按照《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組建基層工會的程序是:
1、組建基層工會籌備組,提交組建工會的申請報告,報請上級工會批準後開始籌備工作。
2、由籌備組負責,向職工宣傳工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發展會員,組織填寫《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會員登記表》。
3、組織會員協商醞釀,提出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人選,並征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工會同意。
4、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基層工會委員會及其主席、副主席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其主任、副主任。
5、選舉結果報上級工會審批。
(有關工會經費征繳政策及規定由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和沈陽市總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