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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與餐廳合作,員工午餐費用的稅務如何處理?怎麽做賬?謝謝大家。

妳好,員工午餐的問題每個企業都有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將職工食堂補貼作為職工福利費的內容之壹。《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壹條也將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助或職工食堂統壹午餐供應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核算內容。同時,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特別指出,沒有統壹用餐的每月午餐補助不屬於職工福利費核算內容,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另外,如果是和其他餐廳合作,給員工提供午餐。那麽企業支付給合作餐廳的財政補貼,本質上屬於對方的經營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收取款項的,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該員工午餐費的稅務處理如下:1。至於職工食堂補貼稅前扣除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並沒有給出固定的數額範圍。在實踐中,企業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壹是符合稅法的合理性原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二是符合規定的補貼,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扣除。2.需要正確區分上述收取發票的員工餐費和業務招待費發生的餐費。招待國外客戶和人員的餐費,屬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可按發生額的60%在稅前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無論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的餐費,還是計入管理費用和業務招待費的餐費,在申報扣除時都需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稅前扣除,不能區分的可能面臨全部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風險。3.職工福利費的核算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單獨設置賬簿,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賬冊進行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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