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可以的。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在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采集軟件中認證;軟件安裝後,認證時,在電子報稅裏錄入導出後,上傳即可;海關進口增值稅認證抵扣采集系統可從二個地方下載;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服務中心——軟件下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采集軟件下載;2、網上申報——登陸——軟件下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采集軟件下載。3、壹般貿易進行的貨物在進口環節海關已代征繳納的增值稅可以申報抵扣。4、海關進口增值稅的申報抵扣,簽訂合同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取得海關完稅憑證後即可申報抵扣,但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