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的外部監督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地方各級稅務機關,審計事務所,財政局,會計事務所,註冊稅務師等。以及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銀行部門、稅務部門、工商部門、證券部門、保險部門。2、強化對會計工作的外部監督,也就是加強社會審計監督和國家監督。3、社會審計監督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托,根據有關規定,以獨立第三者的身份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對依法公開披露的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4、國家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對企業會計工作的監督。從國家監督方面來看,要強化國家監督的力度,避免權責交叉、重復查賬。企業是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細胞,它並不是獨立於社會母體而孤立存在,而是置身於社會中。企業經濟行為中的會計工作離不開國家政府職能機構的監督。5、修改後的新《會計法》加大了政府部門的會計監督力度,明確規定了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銀行部門、稅務部門、工商部門、證券部門、保險部門等相關機構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的職責權限。它們作為國家代言人,行使對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會計信息、會計核算、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等全方位的監督檢查,避免了職責交叉,重復查賬。並配合《審計法》、《稅法》、《工商管理法規》、《證券法》、《票據法》等相繼出臺實施的法律條文制約、規範會計行為,減少行政命令和行政幹預。6、新《會計法》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使國家監督下的會計工作形成良性循環,做到:明確會計目標,凈化會計環境,規範會計行為,分清會計權責,促使我國會計監督與國際標準要求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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