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特級土地(屬市中心區壹級商業地段)。署前路(中山壹路口至廟前直街之間路段)、北京路(新大新公司至大南路口之間路段)、人民南路(十三行路口至西堤二馬路口之間路段)、西濠二馬路、西堤二馬路、上九路、下九路、第十甫路。
(二)壹級土地(屬市中心區)。中山壹路、中山二路、中山三路、中山四路、龜崗路、農林下路、東風東路、環市東路、淘金路、沿江東路、沿江中路、文德路(中山四路口至文明路口)、文明路(北京路口至文德路口)、中山五路、中山六路、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解放北路、解放中路、解放南路、北京路、北京南路、泰康路、僑光路、僑光西路、西湖路、大南路、沿江西路、長堤大馬路、壹德路、吉祥路、小北路、東風中路、站前路、站南路、中山七路、中山八路、沙南大街、沙面南街、東風西路、環市西路、龍津東路、寶華路、江南大道北、江南大道中、江南西路、天河北路、林和西路、林和中路、天河路。
(三)二級土地(屬次中心區)。達道路、寺右新馬路、廟前直街、廟前西街、農林上路、東華東路、東華西路、東川路、越秀南路、越秀中路、德政中路、萬福路、文德路、文明路、倉邊路、越秀北路、起義路、高第街、教育路、流花路、惠福東路、惠福西路、廣衛路、廣大路、大德路、大新路、靖海路、十三行路、靖遠路、十八甫路、荔灣路、西華路、龍津中路、龍津西路、多寶路、恩寧路、六二三路、洪德路、同福東路、同福中路、濱江中路、濱江西路、南華西路、廣州大道、黃埔大道(廣州大道至天河東路口)、天河東路。
(四)三級土地(屬壹般市區)。除上述特級、壹至二級地段的壹般市區,包括東山區、越秀區、荔灣區、海珠區(除新窖鎮、南石頭街、赤崗街、鳳陽街外)、天河區(除沙河鎮、東圃鎮、五山街、員村街、車陂街外)、芳村區(除東教鎮、沖口街、鶴洞街、石圍塘街、茶窖街外)、白雲區的礦泉街、三元裏街、景泰街所管轄地區。
(五)四級土地(屬近郊區)。沙河鎮(除龍洞、長並、魚沙坦、柯木朗外)、東圃鎮、五山街、員村街、車陂街、新窖鎮、南石頭街、鳳陽街、赤崗街、東教鎮、沖口街、鶴洞街、石圃塘街、茶窖街、松洲街、同德街、石井鎮、新市鎮、同和鎮、黃埔區(除大沙鎮、南崗鎮、長洲鎮)所管轄的地區。
(六)五級土地(屬中郊區)。沙河鎮的龍洞、長並、漁沙坦、柯木朗、龍歸鎮、人和鎮、太和鎮、江高鎮、蚌湖鎮、大沙鎮、南崗鎮所管轄的地區。
(七)六級土地(屬市規劃引導發展區域、遠郊區)。
1.屬市規劃引導發展區域: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保稅區、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雲埔工業開發區管轄的區域。
2.屬遠郊區:長洲鎮、良田鎮、神山鎮、雅瑤鎮、羅崗鎮、竹料鎮、鐘落潭鎮、九佛鎮所管轄的地區。四、本規定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五、本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市政府1989年頒布的《廣州市城鎮土地分級和適用稅額標準暫行規定》(穗府[1989]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