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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1,稅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在會計上。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從固定資產的定義看,稅法要求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是基本壹致的。 2,稅法與會計對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是壹致的,但是稅法上不認可現值計量的結果,會產生復雜的納稅調整。 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稅法上壹般不認可會計上沒有商業實質情況下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賬面價值進行計量的模式。 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法上對於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但是在會計上對於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也必須計算折舊,會計上計算折舊的理由在於未投入使用也照樣會發生損耗,會計上拒絕折舊扣除的理由在於其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 與折舊扣除範圍相適應,稅法還要求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這壹規定與會計上差別很大,為了簡化核算,會計準則規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會計上只強調增加減少,稅法上強調投入使用和停止使用,差別的根源還是在於稅法上對於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規定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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