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被追訴的當事人明知自己無罪,在明知自己有罪的情況下,故意包庇當事人不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出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或者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
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壹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二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零三條管理公司、證券濫用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核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