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清單。
2017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開始施行,根據要求,購買人開具企業發票,必須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對於“商品發票要有明細”的新規施行後,籠統開具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的發票是無法報銷的,如果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比如:在商場買了幾支簽字筆、幾本筆記本。7月1日之前,籠統開具“辦公用品”名稱的發票;7月1日之後,發票上必須要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要打印出來。銷售方在開具發票時,如果不能細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備註商品明細,方便企業報銷入賬。
購買方為企業的,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它類似於身份證號,可以讓稅務部門監控交易數據,防範虛假發票的泛濫。不合規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計稅、退稅、抵免等。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等5類發票均不需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擴展資料:
發票報銷時應註意,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大額發票作為稅務稽查重點,如果沒有清單,可能會被認為虛假消費。
在報銷時,主要看報銷單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所附的車票是否為去出差地的車票,餐飲、住宿、交通費發票是否為出差地的發票,人員和人員名單是否與派出的人數相吻合等。
報銷時會對加油費是否為本公司車輛,且為本公司賬面上存在的車輛,加油費總額是否超過了車輛理論行車的最大油耗量等內容進行核實。
央廣網- 發票開成“辦公用品”不得行 咋開才合規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