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對象的不同而分類的。中國內部審計學會2003年發布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明確指出,所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與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本文旨在探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各有特點,相輔相成,使得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協調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對象的不同而分類的,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以促進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為目的,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獨立的監督和評價。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國家審計署和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活動、財經法規執行情況和經濟效益進行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註冊會計師。內部審計、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各具特色,自成體系,各司其職,相互聯系,相輔相成。與外部審計相比,內部審計具有以下特點:1。從審計性質上看,內部審計屬於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執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單位負責;外部審計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作為第三方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公眾負責。2.在審計獨立性方面,內部審計受到單位在組織、工作、經濟等方面的制約,獨立性有限;外部審計與被審計單位在經濟、組織和工作上無關,具有很強的獨立性。3.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是根據單位的安排進行的,具有壹定的隨意性;大多數外部審計都是委托進行的。4.關於工作範圍,內部審計的範圍涵蓋了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外部審計側重於與財務信息相關的財務流程和內部控制。5.在審計方法方面,內部審計有多種方法,應根據組織的具體情況采用,包括外部審計的壹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側重於報表的審計程序。6.就服務對象而言,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所有相關利益方。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方面,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經營管理的參考,不對外認證,不對外公開;除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當公開;社會審計報告應當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認證功能。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對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和大型骨幹企業的財務收支和資本運營進行審計;社會審計對象包括所有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9.在審計權限方面,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既有審查權,也有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計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核實;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向內服務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弱於國家審計,其審查結論不如社會審計權威。10,在審計監督性質上,國家審計屬於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於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接受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和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的關系是雙向自願選擇;內部審計是單位的自我監督。11.在審計準則方面,國家審計準則是國家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所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為基礎。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各有特點,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應該而且能夠協調互補。第二,明確協調目的,註重協調方法,註重協調效果,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於: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內容、範圍、標準、依據、程序和方法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信息提高審計效率,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有信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壹步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學習,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和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的結果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本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具體協調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議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性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進行調整,以提高協調性。其中,應重點關註以下兩個方面:壹是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應註重以下五個方面的溝通:壹是知識溝通,註重交流工作經驗和學習專業知識,收集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討論管理弱項,明確審計措施;二是審計範圍的溝通。外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盡量減少重復性工作。第三,審計工作底稿的溝通,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必要的範圍內交換相關的工作底稿,以便評審後互相評估工作量,利用彼此的工作成果提高審計效率;第四,審計結論與管理建議的溝通。外部審計通常應就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問題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進行溝通;第五,具體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之間的溝通;內部審計應與外部審計討論審計程序和方法的缺陷,並要求對方及時糾正,以降低審計風險。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要註意在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合作:壹是在內部控制方面,內部審計的首要目標是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價和評估,通過風險評估進行審計。外部審計需要對會計制度和控制環境進行初步評估,然後進行內部控制測試並決定實質性審計的時間、範圍和程序。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關註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當外部審計認為內部審計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並能保證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時,外部審計可以據此決定審計程序和關鍵領域,從而提高審計效率;第二,在揭露和防止舞弊方面,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有責任防止和發現舞弊。在這方面,內部審計比外部審計具有更廣泛的作用。它可以進行系統審計,包括審計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並像財務運作系統審計的常規風險壹樣考慮欺詐風險。內部審計也可以參與任何具體的欺詐調查。外部審計更關註由舞弊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外部審計在評估財務報表舞弊風險時應考慮內部審計對舞弊的檢查活動;第三,在改進建議方面,對整合治理報告的內容提供保證是內部審計的要求,內部審計也可以檢查和報告整合治理的程序;外部審計需要檢查綜合治理報告中關於內部財務控制的陳述。因此,外部審計將在執行檢查中考慮內部審計在編制綜合治理報告中的作用及其對綜合治理控制系統的意見;四是審計結果的相互利用,外部審計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應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是否采取了改進措施。內部審計應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應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的審計結果,及時溝通情況,共享信息,擴大審計影響。線路檢查。因此,外部審計將在執行檢查中考慮內部審計在編制綜合治理報告中的作用及其對綜合治理控制系統的意見;四是審計結果的相互利用,外部審計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結果,特別是外部審計指出的薄弱環節,內部審計應進行跟蹤調查核實,看是否采取了改進措施。內部審計應利用外部審計發現的線索,確定審計的重點領域。內部審計應向外部審計提供所需的審計結果,及時溝通情況,共享信息,擴大審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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