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0]187號
頒布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00-11-16。
壹些鄰近地區反映,買方(付款人)在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賣方開具的情況下,不清楚如何處理問題。通過研究,現明確如下:
買賣雙方發生真實交易,賣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稅額等內容均與現實相符,且無證據證明買方明知賣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故買方不以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買方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法追繳。
買方能夠從賣方重新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或者取得手工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並取得賣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依法查處或者正在依法查處賣方虛開專用發票的證明的,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
如果有證據表明買方在抵扣進項稅額或取得出口退稅之前就知道該專用發票是由賣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買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