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業及註冊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需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件、資料。
開業登記應提供的證件、資料壹般包括:
(壹)商務部門批準證書原件及章程批復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
(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
(七)生產、經營場所房屋租賃合同或產權證復印件;
(八)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申請時領取);
(九)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分支機構開業登記應提供的證件、資料壹般包括:
(壹)商務部門批準證書原件及章程批復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
(五)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分支機構生產、經營場所房屋租賃合同或產權證復印件;
(七)分支機構或總機構章程;
(八)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申請時領取);
(九)總機構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復印件;
(十)總機構關於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命書復印件;
(十壹)總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十二)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十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