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的職責如下:
1,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或者擅自決定稅收優惠;
2、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級次按時足額征收稅款和罰款、罰金,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3.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征收稅款,依法確定稅收征管事項;
4.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減免稅等稅收優惠,答復納稅人的詢問、要求和投訴或者報請上級機關處理;
5.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經營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6.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不得強制非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7.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因稅務機關的原因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營業執照的登記和發放情況。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方式,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