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是指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壹個日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單位。
識別標準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未識別
下列納稅人不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2.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
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有應稅行為的企業。
4.非企業單位。
5.銷售免稅商品的企業。
識別程序
1.納稅人提交申請
2.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
4.稅務機關的鑒定
特殊規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對壹般納稅人進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的1至15。如果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1。每月1至10連續3天以上有法定節假日的,按節假日天數順延。
增值稅率: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稅率為17%,但下列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制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業機械、農膜、農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7%。納稅人也從事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