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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2008.01.13日在成都新都買了壹套116平的房,是第壹套房,總價49萬,該交多少契稅?

我給妳發壹個新都房管局給我的回復,妳要對應著妳買房的區域,合同備案時間,房屋成交單價來確認。

根據《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地稅局關於調整契稅稅率的通告》,成都市契稅的適用稅率調整為3%,從1999年7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壹條之規定: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征管幾個具體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02]8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享受減半征收契稅優惠僅限首次購房。首次購房必須以稅務部門認定為準,在地稅契稅征稅系統中未購房、無納稅記錄的,才認定為首次購房。

根據以上三個政策的相關規定,形成稅務人員在宣傳契稅政策常說的壹句話:房屋交易時購房者應繳納契稅,契稅稅率3%,首次購買的自用普通住宅,享受減半征收契稅優惠政策。

那麽,怎樣的住宅才符合普通住宅的標準呢?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05]22號第三條(三)項明確規定了我省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其標準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穩定住房價格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成地稅函[2005]254號)和《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制定成都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具體標準的通知》(成房發[2005]58號)明確規定,從2005年6月1日起,符合普通住房的三個條件為: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2、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3、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公布的同壹範圍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倍以下。

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減按1%征收。

新都區政府制定公布的區域內各鄉鎮的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為:

鄉鎮名稱 2008年1月15日前 2008年1月15日後

平均交易價格 1.4倍金額 平均交易價格 1.4倍金額

新都鎮 2150 3010 3119 4367

新繁鎮 1200 1680 2214 3099

大豐街道 2300 3220 3345 4683

三河街道 1800 2520 2964 4150

鄉鎮名稱 2011年9月1日後

平均交易價格 1.4倍金額

新都鎮(含三河街道) 4500 6300

大豐街道 4603 6444

斑竹園鎮 4323 6052

新繁鎮(含馬家、軍屯、清流、龍橋) 3343 4680

石板灘鎮(含木蘭、泰興) 3129 4380

其他場鎮參照執行。

此標準執行的時間點是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與簽定購房合同的時間可能不壹致。同壹小區,單價和面積相同,但因合同備案時間不同,也可能導致執行不同的稅率。

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2011年3月在新都鎮購買禦城房屋,面積88.35平方米,單價4500,當時新都鎮範圍平均價格3119的1.4倍是4367,因此您的房屋單價已超過4367,不屬於普通住房,應按照3%法定稅率征收契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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