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不但給亞洲經濟造成巨大的創傷,而且其滯後效應對我國1998年乃至1999年的經濟也將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特別是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由於貨幣貶值,按美元計算的生產成本相對下降,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增強。因而,我國將不得不面對這些國家貨幣貶值所帶來的出口競爭壓力。據測算1998年我國的出口額按美元計算的增長率將比1997年減少3.5%左右。另外,亞洲各國出口結構與我國具有同構性,競爭性大於互補性。伽之東南亞國家和韓國貨幣貶值十也將使我國產品出口的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在這樣嚴峻的形勢下,重塑作為促進出口貿易手段之壹的我國出口退稅機制顯得尤為必要和緊迫。
壹、現階段我國出回退稅政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對出口。商品實施出口退稅政策,1988年明確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退稅”的原則,1994年結合增值稅制度的全面實施;重電了對出口商品實行整體稅負為零的零稅負政策。因此可以說,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壹開始在設計上就是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的。但在具體實施中這壹原則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事實上存在著“多征少退”、“征退持平”和“少征多退”的現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據我們在遼寧、深圳、天津、廈門、大連等地的調查情況看,既有稅收減免缺口過大造成的征收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混亂的原因;既有征退資金不銜接的原因,也有出口騙稅原因等等。我們可以將這種原因歸結為外部環境不完善。這種不完善的環境扭曲了現實執行中的出口退稅制度,這也是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問題嚴重、舉步維艱的癥結所在。因此現階段的任務不僅僅是要在具體措施上進壹步改革完善,更重要的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對新時期我國出口退稅的理論模式提出政策思路。
我們認為,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現實選擇只能是以理想的“征多少退多少”為目標,通過制度的調整和外部環境的治理完善,逐步改進。即:在規範有序的外部環境下,某項政策措施可以存在個別的不規範之處(如,根據短期目標可實行“多征少退”和“少征少退”),因為個別的不規範不會產生總體的失控,而外部環境不規範時,某項政策制度就必須嚴格規範,自我完善配套,使之對不規範的外部環境下的行為主體起到控制約束作用。
二、近期內我國出回退稅制度的完善
(壹)提高現有出口退稅三檔稅率,使之接近“征多少退多少”的水平
從目前我國宏觀稅負的平均水平看,現有3%、6%、9%的出口退稅率大大低於宏觀稅負水平,應恢復到3%、10%、14%的水平為宜。從實施環境來看,壹是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東南亞各國貨幣紛紛貶值,各國積極增加出口、積累外匯,以減輕金融危機的沖擊,這對我國出口構成挑戰。二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管理的力度加大,因而出口退稅管理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下壹步仍需在退稅管理方面予以完善)。三是國家集中財力將以前年度欠退的稅金全部退出,減弱了財政收支平衡的壓力)因此,將退稅率恢復到3%、10%、14%,既可緩解我國外貿出口所面臨的壓力,增強競爭的條件,又貫徹了國民待遇原則,使不同企業產品的稅負趨於公平。
(二)完善外部環境,為規範“免抵退”稅創造條件
“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從其機制本身來說是比較科學、嚴密的,符合出口退稅的國際趨勢。資料顯示,目前世界上實行出口退稅制度的國家中,大約有60%采用“免抵退”稅辦法。這種辦法,由於出口的進項稅金先在內銷的銷項稅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才退。這樣,審查進項稅金既關系到征稅部門,也關系到退稅部門,稅務部門征退兩股力量在審查稅金上便扭在了二起,增強了審查進項稅額的力度。出口時免稅,雖然與零稅率的提法不壹,但在做法上體現了增值稅出口零稅率的精神,解決了虛大征稅、虛大退稅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由於出口征稅、擴大稅基、增加企業隨稅基附征的其它稅負們負擔問題。由於出口進項稅金先在內銷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才退稅、使國家退稅指標制約的程度大大降低,退稅進度加快,減輕了企業由於國家欠退占壓資金的利息負擔。為解決免抵退政策存在的問題,就要進壹步規範目前的“免抵退”稅辦法,即應在退稅主體、稅收計劃、經費分配以及平衡與“先征後退”的稅負等方面加以調整。
(三)對鼓勵出口的產品,要體現優惠和導向原則
在國際慣例中,“征多少退多少”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做法:我們應遵循出口退稅普遍適用的稅收中性原則,以體現出口企業的平等競爭並與國際的普遍做法接軌。但是,無論是在財力還是在管理或是在不同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政策的銜接方面,“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不可能完全得到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鼓勵出口的產品。在個別出口退稅率適用方面要體現優惠和導向原則,以應付國際、國內經濟的各種危機、促進競爭,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近幾年,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正在由初級產品向工業制成品轉化,1997年我國出口商品中初級產品為13%,比1980年的53。6%降低40個百分點;工業制成品的比重為87%左右。但是我國目前出口產品仍以勞動密集型為主,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較少,相當壹部分出口產品仍處於檔次低;素質低、效益低的狀況。因而在經濟轉軌時期,我國要充分重視稅收的調節作用,而不應當把它單單視為財政收入的工具和手段。所以,出口退稅應采用普遍適用稅率與優惠稅率相結合的原則。
從我國現實情況看,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不完善特征表現得十分明顯,而外部環境的改善非壹個部門的能力所為,也非壹朝壹夕所及,因此,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現實選擇,只能是在外部環境不規範的條件下的自我完善和規範,這就要求在政策制定過程中以“征多少退多少”為原則和目標,在具體措施上以現階段的“免抵退”為出發點與主要手段,循序漸進,堅定不移地朝理想目標迫近。
(四)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
所謂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是指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它是出口退稅管理失去統壹性的根本原因,也是出口退稅,應予解決的重要課題。外部行為的不規則使我國出口退稅難以形成壹個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導致出口退稅的政策效果扭曲,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的損失。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範外部行為,使外部行為不規則性得以矯正。
1.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出口退稅是促進外貿出口的政策手段,而外貿出口又是拉動國內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發展,國際間的貿易將成為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因素,因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立法,將會規範涉及出口退稅部門的行為,從而建立規範的約束機制,產生協調的效果;形成封閉的管理系統。這裏包括稅務、海關、外匯、外貿等部門的職責範圍、權力、義務、責任以及其他規定性的制度等。
2.完善已有的全國的或區域的電算化網絡,切實達到學化和現代化,提高退稅效率,增強打擊和防止出口騙稅的能力。我國出口騙稅的發生,其真正原因還是有關出口退稅部門的管理手段落後。由於我們各出口退稅部門的電算化的上網率比較低,只能采用人力傳遞信息,產生出口騙稅漏洞是必然的。為此,國家應盡快完善全國系統的壹級網絡系統和以省為中心的二級網絡,以強化出口退稅的管理。
三、對出曰退稅遠期目標的設想
科學、規範的出口退稅方法多種有的不能采用或有的采用後在實踐中效果並不理想,原因在於實施這種(些〕方法的主客觀條件不具備或不完備。作為我國出口退稅的遠期目標,也只能建立在比較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上,依法治稅成為全體納稅人和征稅人的***識,社會經濟生活真正實現公平、公正、有序。在這裏,我們提出壹種“無退稅率的、不經中央財政退庫的徹底的無稅政策”。這種政策可以簡要地概括為壹句話:無稅購進,出口核銷,構銷補稅,逃稅重罰。
無稅購進,即出口企業以不含稅的方式購進用於出口的貨物。出口核銷,即出口企業在將貨物出口後,持有關單證到所在地國稅機關進行核銷。內銷補稅,即如果貨物沒有出口而是用於內銷時,要補繳應繳未繳的稅款。逃稅重罰,即出口企業在無稅購進貨物後,並未出口而是轉入內銷或用於其他用途而未補繳稅時,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嚴厲經濟處罰,並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下,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無稅購進,出口核銷,內銷補稅,逃稅重罰”的具體解釋是:外貿企業從生產企業購進用於出口的貨物時,向生產企業索取稅率為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產企業只向外貿企業收取貨款,不收取稅款。同時,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國稅征收機關將此筆零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錄入微機並將此信息發送國家稅務總局。外貿企業持此筆零稅率發票到海關報關,海關同時將該發票及報關單錄入微機並發送到海關總署。
外貿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後,需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出口退稅部門對此筆無稅出口貨物進行核銷。出口退稅部門是信息集中核對部門,它要通過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傳送的生產企業零稅率的信息進行比較核對,如果相符,就對外貿企業和該筆業務予以核銷;如果外貿企業不能及時核銷,則視為逃稅行為,應予以嚴厲的經濟處罰及刑事處理。
當然這種方法也並非完美無缺,特別是需要稅務機關強有力的管理,稅務、海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