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貿易進口屬於進口貿易,大部分是企業之間的商業活動,所以需要進出口合同、發票等基本商業單據,以及提單等壹系列貨運單據。
跨境電子商務壹般面對的是直接消費者。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完成進口商品的通關是壹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同時,也占用了海關大量的行政資源。
跨境電商的初衷是國家想對跨境電商進行有效監管,消除“海淘”“海代”對進口市場的影響,進行規範引導。
第二,稅制不同
首先介紹壹個關鍵詞“稅制”。與大多數國家不同,中國在進出口方面不實行單壹稅制。對於進口商品,有兩種稅:貨物稅和貨物稅。
貨物稅是對壹般進出口貿易產生的進出境貨物征收的,其征收標準是關稅,包括確定稅號、完稅價格、監制證書等壹系列行為。征收的稅收包括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
雙反稅等等。物品關稅是指對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征收的稅款(《海關法》第四十六條)。征收標準是進口物品的稅目清單,分為不同類別的貨物,征收的稅種是進口物品稅(行郵稅)。
跨境電商經常接觸“保稅備貨”的壹句話,關於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了。
規範表述為“郵寄保稅進出境”(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14號第56號)。簡單來說,貨物免稅進入保稅區,出區時征收行郵稅。關於進口貨物稅和貨物稅,不能壹概而論孰高孰低,但總體來說,貨物稅可能更低。
第三,監管方式相同。
新政提出在跨境電商所在街區實施壹般貿易監管模式,引發跨境電商行業強震,可能成為壓垮綜合實驗區跨境電商“正規軍”的最後壹根稻草。
壹般貿易進口監管更嚴格,手續更嚴,更復雜,耗時更長。
關於壹般貿易檢驗檢疫的復雜程度,以食品為例:10多種單證,如原產地證明、衛生證書、食品成分分析表、進口許可證、企業首次進口食品的進口報關單、出入境食品包裝記錄、安全評估材料等。,必須附在通關單上。
還需要辦理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境外出口商備案等前置審批。不僅手續復雜,辦理時間長,達不到前置審批條件的貨物也不會進口。
第四,鏈接不同
在外貿電商時代,進出口環節並沒有縮短或改變,而跨境電商則要求盡量減少或縮短各種環節,最大限度降低中間成本。
5.不同的交易方式
外貿電商時代,交易全部在線下完成,而跨境電商大多直接在線上完成交易。
六、不同的稅種
外貿電商體現的是傳統的壹般貿易,涉及復雜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而跨境電商面臨的稅種壹般要簡單很多,比如很多只涉及行郵稅。
七、不同的商業模式
外貿電商的基本模式是B2B,而跨境電商的主流模式是B2C。
顯然,跨境電商不等於外貿電商。跨境電商體現了壹種與傳統外貿電商截然不同的新運營模式;但是,廣義的跨境電商還包括外貿電商。
擴展數據:
跨國電子商務貿易具有以下特征(基於網絡空間的分析)
壹.全球論壇
網絡是壹種無邊界的媒介,它是全球性的、去中心化的。因此,依賴於網絡的跨境電子商務是全球性和分散的。與傳統交易模式相比,電子商務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它是壹種無邊界的交易,失去了傳統交易的地域因素。
互聯網用戶可以向市場提交產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的產品和服務,而無需考慮跨越國界。網絡全球特性的積極影響是最大限度地享受信息,而消極影響是用戶必須面對文化、政治和法律差異帶來的風險。
這種異地交易的發展給稅務機關造成了很多困難。稅權只能在壹國之內嚴格執行,網絡的這種特性給稅務機關在壹國之外對網絡交易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了困難。而互聯網有時扮演著代理人的角色。
第二,無形性(intangibility)
網絡的發展使得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傳播更加普及。數字傳輸是通過全球網絡環境中數據、聲音、圖像等不同類型媒體的集中進行的。這些媒體在網絡中是以計算機數據代碼的形式出現的,所以是隱形的。
以電子郵件消息的傳輸為例。這條消息首先被服務器分解成數百萬個數據包,然後根據TCP/IP協議通過不同的網絡路徑傳輸到目的服務器並重組轉發給接收方。整個過程在網絡中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是數字傳播活動的壹種特殊形式。其無形的特點使稅務機關難以控制和檢查賣方的交易活動。稅務機關面對的交易記錄都是數據代碼形式,稅務稽查人員很難準確計算銷售收入和利潤收入,給征稅帶來困難。
第三,匿名(匿名)
由於跨境電子商務的分散性和全球性特征,很難識別電子商務用戶的身份和地理位置。網上交易的消費者通常不會顯示他們的真實身份和地理位置。重要的是,這根本不影響交易,網絡的匿名性讓消費者可以這麽做。
在虛擬社會中,隱藏身份的便利很快導致自由與責任的不對稱。人們在這裏可以享受最大的自由,卻只承擔最小的責任,甚至幹脆逃避責任。這顯然給稅務機關制造了麻煩。稅務機關無法查明應納稅的網絡交易者的身份和地理位置,因此無法了解納稅人的交易情況和應納稅額,更不用說審核核實。
這部分交易和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的視野中是看不見的,這對稅務機關來說是致命的。以易貝為例。易貝是美國的壹家在線拍賣公司,允許個人和企業拍賣任何東西。到目前為止,易貝擁有654.38+0.5億用戶,每天拍賣數萬件物品,總成交額超過800億美元。
四。瞬間。
對於網絡來說,傳輸速度與地理距離無關。在傳統的交易模式中,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傳真等。信息的發送和接收有不同的時差。而電子商務中的信息交換,不考慮實際的時空距離,壹些數字產品(如音像制品、軟件等。)可即時結算,下單、付款、發貨瞬間完成。
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提高了人們溝通和交易的效率,消除了傳統交易中的中介環節,但也隱藏著法律危機。在稅收領域,電子商務交易的即時性往往導致交易活動的隨意性,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活動可能隨時開始、結束和變更,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交易情況。
五、無紙化(無紙化)
電子商務主要采用無紙化操作,這是電子商務形式交易的主要特點。在電子商務中,計算機通信記錄已經取代了壹系列紙質交易文件。用戶發送或接收電子信息。因為電子信息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和傳輸的,所以整個收發信息的過程是無紙化的。
無紙化的積極影響是擺脫了紙張在信息傳遞中的制約,但由於傳統法律的很多規範都是建立在規範“紙質交易”的基礎上,無紙化在壹定程度上帶來了法律上的混亂。
六、快速進化(rapid evolution)
互聯網是壹個新事物。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網絡設施和相應軟件協議的未來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稅法制定者必須考慮的問題是,網絡和其他新生兒壹樣,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不可預測的方式進化。
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活動也處於迅速變化的過程中。短短幾十年間,電子交易經歷了從EDI到電子商務零售的崛起,數字產品和服務更是推陳出新,不斷改變著人類生活。
壹般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各國都會註意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稅法也不例外。這將導致網絡的快速發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相對滯後之間的矛盾。如何將每時每刻都在發展變化的網上交易納入稅法的規範,是稅收領域的壹個難題。
網絡的發展給稅務機關帶來了新的挑戰。稅收政策制定者和稅法制定者應密切關註網絡的發展,並在制定稅收政策和稅法時充分考慮這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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