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適用原則之壹,指的是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在稅收的應用:審理稅務案件時,稅收程序法先於稅收實體法適用。它是關於稅收爭訟的原則。按照這壹原則,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來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
必須事先履行稅務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其納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否則,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訴不予受理。實行這壹原則是為了確保國家課稅權的實現,不因爭議的發生而影響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擴展資料:
程序法優於實體法:
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
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壹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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