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已執行新的金融工具準則。在判斷持有人持有的永續債券是否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時,應當遵循準則第22號和第37號的相關規定..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券,持有人應當按照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者在滿足條件時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對於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券,持有人應當按照準則的規定,將其分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人在判斷永續債券的合約現金流特征時,必須嚴格遵守22號準則第16至19條的規定,並審慎考慮永續債券所包含的期權。
(2)持有人尚未執行新的金融工具準則。在判斷持有人持有的永續債券屬於權益工具投資還是債務工具投資時,應遵循22號準則和37號準則的相關規定,並與發行人對永續債券的會計分類原則大體壹致。對於屬於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券,持有人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按照第22號準則的相關規定,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也應進行拆分。對於屬於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務,持有人應當根據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