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個人所得稅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壹)減輕工人階級的負擔
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族的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了壹倍,達到1600元,這並不是基於調節收入差距,而是為了減輕工薪族的稅負,增加消費。據有關部門測算,我國城鎮居民月消費支出為1143元,扣除費用確定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在保證基本支出得到滿足後略有結余,是符合居民收入和生活支出增長的合理調整。在此之前,工薪階層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之前就要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發展經濟“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目的。這次稅制改革的方向是減稅。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後,相當壹部分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將會減輕,甚至完全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統計,2004年個人所得稅達到1737.05億元,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工資收入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後,預計可能減少財政收入280億元,這意味著工薪階層每年可減少稅負280億元,這意味著工薪階層可增加可支配收入280億元。根據稅收乘數原理,減稅280億元可以形成1120億元的社會需求。據國家稅務總局預測,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後,2004年我國減少的個人所得稅約占173705億元個人所得稅的16%。
(二)加大了對高收入人群的征收力度。
個人所得稅是最能體現我國收入分配差距調節作用的稅種。在減輕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的同時,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關鍵是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擴大的作用,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在征管上推出新的措施和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提出,加強高收入者稅收征管,將以前的單壹申報改為雙重申報,即由納稅人所在單位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高收入者工作單位和本人都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否則視為違法。按照規定,所有扣繳義務人必須辦理全額扣繳申報,形成了高收入者雙重申報、交叉審核的監管體系,有利於加強高收入者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在實施條例中,高收入者也有明確的定義:“年收入超過1.2萬元的個人”。
縮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數
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存在壹定差距。全國統壹工資收入費用扣除標準,有利於促進地區公平。如果高收入地區實行高費用扣除標準,低收入地區實行低費用扣除標準,會加劇地區間的不平衡,與個稅原本的調節意義背道而馳。目前各地實行統壹的稅收標準,會給收入不高的西部地區帶來很大的好處。西部地區相當壹部分中低收入階層將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將有所減輕,有利於鼓勵消費,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發展。
個人所得稅在所有稅種中最能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平衡收入兩次。富人和窮人是財富分配鏈條的兩端。要縮小貧富差距,就要從富人身上分壹部分財富,補貼窮人。在中國,十幾年來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基尼系數達到0.45。按照國際慣例,基尼系數達到或超過0.4,說明貧富差距過大。貧富差距突出和個人所得稅制度失靈是因果關系。統計顯示,工薪階層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人。2004年,65%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工薪階層,違反了公認的“二八定律”。中國富人約占總人口的20%。占總收入或消費的50%,但這20%的富人對個人所得稅的貢獻只有10%。這充分說明個稅並沒有實現從富人到窮人的“調節”。相反,這種財富的二次分配仍然處於“逆流”狀態。在長期的“逆流”下,只有富人越富,窮人越窮,貧富差距會不斷拉大。有人說,中國富人的稅負是全世界最輕的。只有通過政府的稅收執法手段,才是完成“調整”的最有效途徑。
相對於中國的“制度失靈”,新加坡的個稅政策無疑可以借鑒。新加坡總理發布稅務報告稱,占總人口20%的新加坡富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額的93%,也就是說所有的稅收基本都由富人承擔。此外,新加坡政府向公民提供各種補貼,其中80%的公民在補貼和稅收平衡後有凈收入;只有那20%的富人是凈支付者。2003年,富人的平均凈支出為4.3萬新元。富人承擔了幾乎所有的個人所得稅義務,政府征收後會通過補貼等方式對窮人進行再分配;富人在稅收活動中繳納義務,窮人在稅收活動中獲得利益——這是壹種正常有效的稅收“調節”狀態。中國公眾對縮小貧富差距、實現“* * *共富”的期望,很大程度上寄托在稅制的回歸上。稅制對廣大中等收入群體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作用原則是“限高、促中、降價”。增加對高收入人群的征收,顯然會降低基尼系數。
因此,將目前每月65438+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從45%降至30%,將有助於以白領為首的工薪階層對中國社會經濟做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