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新政策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該住房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原始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壹步完善個人住房信貸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繼續做好住房金融服務,滿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繼續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組合貸款,支持居民家庭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於40%。具體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合理確定。
二、進壹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第三,加強政策引導,做好實施、監督和政策評估工作。人民銀行、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做好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工作,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監管;在國家統壹信貸政策基礎上,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確定轄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蹤和評估住房信貸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地方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