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退伍軍人等待安置期間,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放生活補助。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軍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地方官退出現役後,初級軍官按復員安置,中級軍官和已滿10年的高級軍官安置。要求復員的,經批準也可以安置。入伍前是農村戶口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周歲以上的高級士官,可以安置退役,也可以根據當地需要和本人意願安置其他工作。喪失工作能力的地方官員將被安置退休。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余由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異地工作,或退休。退出現役的軍官由國家妥善安置。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主要是退出現役後退役安置的;被任命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和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官,主要在退出現役後安置,不適合安置或者其他安置的團級軍官,經組織批準可以退休安置。自願復員的幹部可以回原籍縣(市、區)或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回配偶那裏。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轉業幹部。對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轉業幹部,依法優先辦理營業執照,限期低息貸款,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適當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轉業幹部就業後的待遇,按照“享受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待遇”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