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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好心人幫忙知網上的論文 1.淺析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特色 2.新企業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思考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兩稅合壹。本文在對新《稅法》與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比較研究的基礎上,主要從六個方面闡述了新《稅法》的突出特點。

新的《企業所得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正在緊張的擬定之中。新《稅法》與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相比,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壹、法律效力等級提高

法律效力等級是指在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下,由於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範圍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不同,由此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級體系。法律效力等級遵循壹定的原則,主要是憲法規定法至上原則、等差順序原則、新法優先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地方各級人民公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及所屬各部委,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國家稅收中,凡基本的、全局性的,都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稅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實施,並且在全國範圍內,無論對國內納稅人,還是涉外納稅人都普遍適用。除《憲法》外,在稅收法律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機關制定稅收法規、規章的法律依據。新《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並通過,其法律效力高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處於低於憲法、法律和高於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現行條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在法律效力等級上它顯然不及新《稅法》。

二、企業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自然人按照其法律地位,可以分為稅收上的個人居民和個人非居民。居民與非居民,在稅收領域中是壹對相聯的有特殊含義的概念。所謂居民是指按照該國法律,由於住所、居住時間、註冊登記地或管理機構所在地,或其他類似標準,在該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居民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凡不符合該國居民身份,在該國負有有限納稅義務的人。居民與非居民身份的確定,能夠區別不同類型的納稅義務人,明確劃稅收管轄權。凡確定為該國居民的,就成為該國稅收中的無限納稅義務人,即其來源於國內、國外所得征稅。非居民作為有限納稅義務人,僅對其國內所得征稅。居民身份的確定與否,還關系到居住對本國居民繳納的外國所得稅能否給予抵免。

新《稅法》將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實行“四統壹”

在原“兩法”分立的企業所得稅模式下,存在著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雙重不公。“兩法”在實際稅率、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等方面均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曾經為改革開放、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促進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安排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使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高於外資企業;此外,民營企業在企業所得稅上,稅前可扣除費項較小,享受稅收優惠限制較多,造成民營企業實際稅負較高。這種由於資金來源和企業所有制性質不同導致的稅負差異,人為形成了內資、外資企業、民營、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平等地位,有違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為了體現稅法公平原則,新《稅法》規定了“四統壹”。壹是統壹適用範圍。即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外,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統壹適用新《稅法》,依照新《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統壹稅率。將企業所稅率統壹為25%,同時規定兩檔特別稅率:對符合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三是統壹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就工資、捐贈支出、研發費用、廣告費等的扣除辦法和標準進行了統壹。四是統壹稅收優惠。建立“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優惠。“產業優惠為主”就是以提供稅收優惠,以引導資金和資源投入到目前國家需要鼓勵和重點扶持的產業和項目,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節水、支持安全生產。上述“四統壹”能夠使內外資資企業稅收負擔實現公平,***同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和稅前扣除標準。有利於減少稅收對市場競爭的扭曲,調動內外資企業兩個積極性,促進內外資企業和諧發展。

四、實行源泉扣繳

源泉扣繳是指以所得支付者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的做法。新《稅法》實行源泉扣繳的辦法,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沒有實行聯系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五、實行特別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是相對壹般納稅調整而言。壹般納稅調整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時,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並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作當期收益處理,而按照稅法規定作為免稅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要作納稅調整。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於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為防範和制止企業使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企業所得稅,新《稅法》新增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內容,體現“嚴征管”原則。壹是對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收入和分攤費用。獨立交易原則,也就是公開交易原則,是指完全獨立的無關聯關系的企業或個人,依據市場條件下所采用的計價標準或價格來處理其相互之間的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它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接受和采納,成為稅務當局處理關聯企業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指導原則。二是防範避稅港避稅,由居民企業或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率明顯低於25%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除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潤中應歸屬於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三是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四是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時,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六、引進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制度。

為克服雙重征稅給跨國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國際上普遍采用稅收抵免、稅收饒讓制度來避免雙重征稅。稅收抵免,就是納稅人居住國對納稅人的收入,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減已在收入國繳納過的稅款。新《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新《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聯額,在新《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稅收饒讓制度是指居住國政府應收入來源國的要求,將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來源國給予的稅收優惠,而實際繳納的稅款,視同已納稅款而在居住國應納稅款中給予抵免。稅收饒讓制度的主要特點體現在:它是締約國之間意誌的產物,必須通過雙邊或多邊安排方能實現;它的目的是為了使來源地國利用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真正收到實際效果。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79個國家或地區中,有15個國家在稅收協定中包含了稅收饒讓條款。新《稅法》引入了稅收饒讓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有關稅收協定與本法有不同的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法,即如果外國政府同我國政府訂立的稅收協定中包含有稅收饒讓條款,應當依照稅收協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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