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比例(具體為收購股權不低於被合並企業的50%);
企業重組後,12個月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重組交易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壹定比例(具體需要不低於企業合並中總價款的85%);
在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滿足上述條件後,企業合並可按特別稅處理,具體規則如下:
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轉讓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受讓方取得的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依據,按照轉讓資產的原計稅依據確定;
該政策的核心是未繳納的所得稅,不承認計稅依據(應稅合並是指不滿足上述五項,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賬面差異確認轉讓所得並征收所得稅)。
但在會計上,不存在這種差異,因為會計上不屬於同壹控制下,被合並方的資產始終以公允價值確認(稅法上,應稅合並,即壹般稅務處理,是以公允確認計稅基礎為基礎的,所以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商譽金額也會被確認,並允許在以後轉讓股權時作為成本扣除;免稅合並按原賬面價值確認計稅依據,企業不就免稅合並繳納任何所得稅。鑒於該部分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異,稅法不予認可。相應地,由於為相應商譽支付的價款未被征稅,計稅依據也為0)。
當然,由於免稅並購所要求的股權支付金額只需要滿足不低於總價款的85%即可,因此可能的支付金額還包括壹部分非股權支付,為此需要繳納所得稅,這是稅基稅法所認可的。不過,沒必要知道太多。通常註冊會計師考試這裏不會作為大考點。真要考的話,沒幾個人能答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