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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執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先收回投資的稅收政策

合作企業合同規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審核批準。“第三款還規定,“外國合作者依照前款規定在合作期限內提前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界人士和從事稅務工作、稅務咨詢、代理工作的同誌反映,先收回投資的稅收政策難以把握。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下四個方面;(1)如何看待企業合同約定的提前收回投資的方法?②稅務機關根據什麽規定審批外國合營者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三)外國合作者可以先回收投資資金的地方沒有限制。④會計上如何處理投資回報問題。在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合同中,我們通常有這樣的規定:外方在取得財政稅務機關的批準後,可以在合作期間繳納所得稅前,通過提前收回投資的方式收回投資。這種經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合同,自然受法律保護。問題是有的企業認為,既然合同上寫明了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那麽在投資全部收回前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其實這是對經貿部門批準的合同的片面理解。事實上,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實行先收回投資的方法至少有兩個前提條件。壹是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第二,這個辦法的實施需要向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才能生效。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企業才能在稅收意義上首先收回投資。上述事實也回答了稅務機關審批提前收回投資的法律依據。那麽,壹旦企業可以實行先收回投資的辦法,稅收如何體現先收回投資的優惠呢?這就是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曾解釋說,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外國合營者可以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這意味著外國合營者可以通過分攤固定資產折舊的方式收回投資。如果合作企業的合作期限短於稅收法規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並且在合作合同中規定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在合作期滿後全部歸中方所有,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采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回收投資。換句話說,就是允許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外國合夥人同期通過加速折舊法計算的折舊費用,也就是說在繳納所得稅前收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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