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太守博士,中國財稅培訓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9]9號)明確了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總的原則是,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全部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銷售時按17%計稅;凡未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減半征收4%的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1)簡易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兩類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號公告第1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下列兩種情況可以按照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壹是納稅人在購買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將該固定資產出售,?二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簡易方法征收應稅增值稅,銷售不能抵扣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1.根據財稅1998號文件的規定。2008170,壹般納稅人在2009年1以後出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按適用稅率(或17%)征收增值稅;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如,2009年6月5438+10月,某企業購入壹輛應繳納消費稅的汽車自用,1年後,該企業將該汽車出售。如果按照170號文件的規定,在2009年1之後購買該車,則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購買征收消費稅的汽車,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壹般納稅人銷售汽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號公告第1號的規定,該業務適用簡易方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不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009年6月5438+10月1之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在銷售時減半征收4%的稅率。
例如,A公司於2010年4月購買了壹臺跑步機供健身房使用,並於2011年4月售出。由於跑步機是購買的非增值稅項目,企業在購買時沒有抵扣進項稅。2011年4月賣出時,應減半征收4%的稅率。
3.納稅人購買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號公告第1號的規定,應減半征收4%的稅率。
4、簡易征收企業,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應按4%減半征收。
5.銷售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超過原值,都要征收增值稅。
6.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的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定,適用簡易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