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24號
第十條
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都要受理。舉報人不願提供姓名、身份、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舉報其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尊重並為其保密。
檢舉人至少應當提供被檢舉人的姓名、住址、稅收違法線索等信息。
舉報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或者捏造事實。
只要提供上述資料,稅務機關就會受理。
但舉報事項不全或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暫予扣留調查,待舉報人補充情況完整後再行處理。
現有證據:如果是蓋有公司單方公章的合同,基本沒有效力(但如果形成銷售數據對應的證據鏈,則另當別論);基金的賬號和銷售數據應該有助於稽查部門查處涉稅違法行為。證據就是這種東西,越多越好。提供的信息越多、越詳細,稅務機關就越不可能暫扣舉報以待調查,對偷稅漏稅的查處就會更快實現。
擴展數據:
第三章?舉報事項的處理
第十四條舉報中心對舉報事項進行登記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類:
(壹)舉報詳細,稅收違法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面廣。作為重大舉報案件,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同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移送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督辦。必要時,可以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申請監督。
上級稅務機關已責成督辦並指定查辦單位辦理的案件,原則上不得移交下壹級辦理。
(二)舉報內容提供壹定線索,可能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壹般情況下,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由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移送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查處。
(三)對舉報事項不全或內容不清、線索不明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暫予扣留調查,待舉報人補充資料齊全後再行處理。
(四)不屬於稽查局職責範圍的事項,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移交有權處理的單位或者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申請督辦的重大舉報案件及時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後,方可督辦。
第十六條舉報事項的辦理,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接到舉報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情況緊急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十七條?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將舉報事項督辦、交辦或者移交有關單位。
第十八條?對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及其舉報中心督辦的舉報案件,除有具體時限的外,承辦部門應在收到紙質督辦函後3個月內上報查處結果;案情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報告調查結果,並定期報告調查結果。上級交辦的案件不要求報告查辦結果,辦理情況要定期匯總上報。
除有具體時限的外,承辦部門應在收到紙質交辦單後3個月內將查處結果報告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並回復舉報中心;案情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同時,將階段性調查情況向本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報告,並回復舉報中心。
第十九條舉報案件已經受理並再次舉報的,可以按重復案件處理。
在已結案的案件中,檢察官再次舉報同壹事項,沒有提供新的線索和材料;或者提供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無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不再核查。
第二十條?對於實名舉報案件,舉報中心在收到承辦部門回復的調查結果後,可以應檢察官的要求,向檢察官簡要通報與舉報線索相關的調查結果;案件調查前,不得向檢察官透露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向檢舉人告知調查結果時,不得告知其舉報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調查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及相關案件材料。
第二十壹條?上級稅務機關稽查局應當認真審查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上報的督辦案件的處理結果。對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應當通知下級稅務機關稽查局進行補充調查或者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第四章?報告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稅收違法行為舉報材料由舉報中心統壹管理。稅務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舉報材料應及時移交舉報中心。
第二十三條?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資料的,經同級稅務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
第二十四條?舉報中心必須嚴格管理舉報材料,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主要內容、辦理情況和基本情況逐壹登記。
稅務機關不得將收到的舉報材料退還給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督辦案件的舉報材料應當由專人管理,並按照規定承辦督辦案件材料的移交、舉報等具體事宜。
第二十六條?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參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每年應對舉報案件的數量、類別、處理情況及相關事項進行匯總分析,並上報上級稅務機關舉報中心。
上級稅務機關應按時上報中心要求特別報告的事項。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稅收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