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0年5月16國稅發[2000]84號2000年5月16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和《細則》)
的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四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允許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精確的
扣除項目是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應當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證明相關費用實際發生;
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規定與稅收法規不壹致的,以稅收法規為準。
第四條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外,稅前扣除的確認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以下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2)比例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年度的納稅人應
已申報的可抵扣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和抵扣。
(3)關聯性原則。即納稅人的可抵扣費用必須與應稅所得在性質和來源上相關。
(4)確定性原則。即無論納稅人何時可以扣除費用,都必須確定金額。
(5)合理性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可抵扣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壹般商業慣例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納稅人發生的費用必須嚴格區分營業費用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當期直接發生。
扣除必須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折舊、攤銷或計入相關投資成本。
第六條除條例第七條規定外,下列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壹)行賄和其他非法支出;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繳納的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3)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金(包括投資風準備金)
金),以及根據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律法規有具體扣除範圍和標準(比例和金額),實際支出超過或超過法定範圍和標準的。
分。
第七條納稅人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的成本確定,應當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
在發生合並、分立、資本結構調整等重組活動時,相關資產的隱含增值或損失已在稅務上確認並實現的,可以按照評估確認。
確認價值決定相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成本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產品、材料、邊角料、廢料等)的成本。),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技術轉讓)。
第九條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可以直接計入。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在成本計算對象或服務的營業成本中。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提供相同的成本對象。
* * *相同的服務成本,或用相同的投入制造和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的聯合成本。直接成本可以基於
相關會計憑證和記錄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計算對象或服務的營業成本。間接成本必須基於與成本計算對象的關系
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出等。,以合理的方式分配並包含在相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納稅人的存貨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購進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進價和購進。
費用和稅收。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消費稅、關稅、采購、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發生的資源稅以及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稅金。
扣除的增值稅進項稅。
納稅人自制存貨的成本包括制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壹條納稅人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和加權平均法計算發出或接收各種存貨的成本。
、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價法。如果納稅人使用實地盤點流程和後進先出法。
因此,後進先出法也可以用來確定發出或收回存貨的成本。納稅人采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額。
成本,必須在年終納稅申報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購銷差價。
第十二條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貨計價方法壹經確定,如有必要,不得隨意變更。
如有變動,應在下壹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否則,如果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費用是指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抵扣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
相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銷售費用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和包裝費。
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可直接確認為進口傭金以調整商品采購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租賃費和
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買包裝費、運雜費、運輸保管期間的保險費、到達倉庫前的裝卸費。
費用、在途合理損耗、入庫前整理費用等采購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
上述購買費用已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以銷售費用的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改造修理費、護理費、取暖費等。在開發產品銷售之前。從
郵電等其他業務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業成本的,不得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抵扣。
第十五條管理費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機構的管理和業務活動提供各種配套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管道數量
費用包括由納稅人承擔的總部(公司)費用、研發費用(技術開發費用)、社保繳費和勞動保護費用。
、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包括土地使用費)
、土地損失賠償)、礦產資源賠償、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費、消防費、排汙費、綠化費、外事費、法律。
、財務、數據處理和會計費用(咨詢費、律師費、代理費、商標註冊費等。),並轉到總機
機構(指同壹法人的總機構)支付的與其自身營利性活動有關的合理管理費。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
除經授權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向其關聯企業收取管理費。總部基金也稱公司基金,包括總部。
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前期折價費、修理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為籌集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凈利息支出、凈匯兌損失和金融機構損失。
更新費用和其他非資本化費用。
第三章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工資、薪金由納稅人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工作或者與之有雇傭委托關系的職工。
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費以及與雇傭或雇用有關的工資
其他與雇傭相關的費用。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漏餐補貼,都應該算工資薪金。
第十八條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性支出:
(壹)納稅人投資的職工分配的股息收入;
(二)按國家或省政府規定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障費;
(3)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勞動保護支出;
(5)員工工作調動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六)職工退休、退職費用;
(七)獨生子女補助金;
(8)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屬於工資薪金的其他項目。
第十九條在本企業任職或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正式員工、合同工和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應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的職工;
(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
(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基金的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應當從應納稅工資中扣除,扣除標準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總局的規定應當執行。
第二十壹條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納稅人支付職工工資薪金,飲食服務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取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據實扣除。
第四章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遞延資產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計價。固定資產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況外。
條件,壹般不得調整:
(壹)國家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拆除部分固定資產;
(3)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毀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調整至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失。
(四)按原暫定估價的實際價值調整或發現原估價有誤。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按照《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下列資產不
可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壹)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已出租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及其租金收入不計入總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
(2)自創或外購商譽;
(三)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除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二十年;
(二)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電子設備、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振動、過度使用或
對受酸堿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當地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可以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折舊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購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購買價款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納稅人,應當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用直接扣除。
是的,無形資產在使用時,不應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向國家或其他納稅人支付的土地轉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並
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服務期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件附帶的軟件,不單獨定價,應納入計算機硬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單獨定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費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對相關固定資產進行改良的支出
固定資產未提足折舊,或者增加了固定資產價值;相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的,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待攤費用不少於5年。
期間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固定資產修理,應當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壹)修理費達到固定資產原值的20%以上;
(2)修復後,相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
(三)修復後的固定資產用於新的用途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攤銷,也不得直接作為當期投資成本扣除,但可以轉移。
處置相關投資資產時,應當從財產轉讓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收入或損失。
第五章借款費用和租賃費用
第三十三條借款費用由納稅人承擔,用於經營活動的需要。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長期和短期貸款的利息;
(2)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3)安排貸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4)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作為與借入資金有關的利息費用的調整。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中限定利息水平的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用於購買、建造
為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以及為購建相關資產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資本性支出。
關閉資產的成本;相關資產交付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當期扣除。如果納稅人沒有說明貸款的用途,其貸款
費用應根據經營活動占用資金與資本支出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借貸成本。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借入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竣工時列支。
之前發生的事情應該計入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獲得的貸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除了。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對外投資所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計入相關投資成本,不作為納稅人。
營業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從出租人處取得固定資產,租金在符合納稅人自主交易原則的基礎上可以
受益時間,甚至扣費。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以融資租賃形式從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資產,其租賃費用不得扣除,但可以按規定計提折舊。
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的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租賃是融資租賃:
(1)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包方;
(2)租賃期限為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賃期內最低租賃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以據實扣除;剩余部分
股息可以無限期結轉到未來納稅年度。糧食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確實因為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需要。
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須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用應當與贊助費用嚴格區分。納稅人必須申報扣除的廣告費用。
符合以下條件:
(壹)廣告由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
(2)費用已經實際支付並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某些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業務推廣費用(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費用)不得超過銷售額。
在收入的0.5%範圍內,可以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業務經營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可以在下列規定的比例內據實扣除:
年銷售(營業)凈收入654.38+05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凈收入的0.5%;年銷售額(業務)
凈收入超過654.38+05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第四十四條納稅人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明的,應提供真實性證明。
足夠的有效證件或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扣除。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提取壞賬。
儲備。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壞賬損失超過提取金額。
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六條經批準可以提取呆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呆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不得超過年。
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允許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應發生的購買行為。
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預付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的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作為壞賬處理:
(壹)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債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損失,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損失。)實在是無力償還。
賬戶的收集;
(4)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後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未從事購銷活動的納稅人關聯方之間的應收債權和往來款項,不得提取呆賬準備。
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條納稅人是全部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金。
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照省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國家規定繳納
為特殊工種員工提供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員工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中以
不得扣除員工的補充保險。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和其他產品銷售稅。
以及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差旅費、會議費和董事會費,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對於證明材料,應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法律文件,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差旅費證明應包括: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壹)有合法、真實的證明文件;
(二)支付對象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唯壹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包括企業職工);
(3)除另有規定外,支付給個人的傭金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費用,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的員工。
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扣除責任人賠償和賠款後的余額,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審計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的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要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可以
為了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申報審批時附具中國註冊稅務師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證書。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0年6月6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