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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的建設、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監管的原則。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誠實、友好、公平、公開和有償服務的原則。

倡導以人為本、綠色生態、共享智慧、和諧治理的理念,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規劃和基層治理體系,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提供人員和經費支持,對在物業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住宅區聯合執法活動,建立化解物業管理糾紛和處理糾紛的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和爭議提供便利。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和城西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及時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協助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活動,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的關系,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社區、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協調聯動機制,推進和諧物業管理建設。第八條物業管理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服務行為,調解行業內部糾紛,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九條業主組織、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活動,如調解物業糾紛、承接物業工程檢查、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等。

第三方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完整,並對出具的報告負責。第二章業主組織第十條符合《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業主關於籌備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之日起60日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業主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給予業務指導。

籌備組由業主和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組成。建設單位未派員參加籌備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成員擔任。

籌備組由五至十壹名成員組成,其中業主人數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50%。參加籌備組的業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七日,並可以采用電子信息技術等方式告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成員名單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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